消除潜规则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允许受害者监督控制官吏,而让羊群监督甚至控制牧羊犬是很危险的,是可能导致变天的。正如老子和韩非所说,官爵赏罚和军队一样,乃“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为了保证血染江山永不变色,控制权一定要牢牢掌握在牧主手中,哪怕潜规则泛滥为滔天洪水。
所谓法酬,在帝国制度中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皇家和贵族的“工资外”收入,即崇祯比普京或克林顿多出来的收入;二是官吏们通过潜规则攫取的收入。皇家和贵族的“工资外”收入类似股东收益,那是他们或他们的祖先流血牺牲打天下换来的。官吏的潜规则收入近似代理人的额外收益,那是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私下交易所得,这种灰色收入虽然不那么合法,但这笔账却不能不算在皇帝头上。皇家贵族为了维护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秩序,为了保护法酬,减轻工作负担,不能不雇佣代理人,也不得不容忍代理人作弊,容忍他们建立的潜规则体系。
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
土匪之所以不打扰农民耕种,是为了有的可抢。
抢劫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抢的东西;绑架人质勒索赎金的前提,是人质有支付赎金的财力。如血酬定律所说,人质的命价,是由当事人支付赎金的意愿和能力决定的。在风险和成本相同的条件下,人质越有钱,抢劫对象越富裕,绑票和抢劫的收益越高。反过来说,抢劫绑票的对象越穷,抢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偿失的程度,土匪就没法干了。
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争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譬如绑票,其价值则取决于当事人避祸免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在此过程中,人们的核心计算是:为了一定数量的生存资源,可以冒多大的伤亡风险?可以把自身这个资源需求者损害到什么程度?
据说,生活在北极的爱斯基摩人对白色有详细区分。我们眼中一派白茫茫的世界,在他们眼里却有丰富的层次和色彩。他们可以用丰富的词汇描述我们视若无睹的差异,譬如阳光之下的白和背阴处的白。他们之所以能看见我们视若无睹的东西,因为他们有相应的语言和命名。反过来也可以说,他们所以有那些语言和命名,因为他们看到了我们没有留意的东西。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语言和命名既是认知的成果,又是认知的工具。
总之,逻辑和历史经验共同告诉我们: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决定各种规则的元规则。暴力最强者的选择,体现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暴力最强者甚至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身。当然,平民并非不重要。在长时段上,平民的选择和对策,从热烈拥护到俯首帖耳到怠工偷懒到揭竿而起,可以决定暴力竞争胜利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辱,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的选择。
或许根本不必寻找历史证据。简单的逻辑可以告诉我们,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如果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很合算,那么,只要拔出刀来,问对手想死想活,任何争执都不难解决,任何意见都不难统一。暴力可以压倒所有规则,反之则不然。
这种逻辑所蕴涵的更一般的道理是: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死亡是最彻底的损失,所以,暴力最强者拥有最高否决权。
在这些来回折腾中,决定和选择法规的规则变得十分清晰,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晚清的频繁变法中,这条元规则再次清晰地显露出来: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无论胜利者是洋人还是女人。
“元规则”这个词,我在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M·布坎南的《规则之理:宪政经济学》中初次看到,英文原文是“meta-rules”,用以称呼那些决定或选择规则的规则,位于更高和更抽象层次的规则。
第一类:官,合法暴力的代理集团。他们对生存资源的占有,这个集团的性质和扩张策略。这类文章有三篇:1、刘瑾潜流,2、县官的隐身份,3、灰牢考略。
第二类:民,农工商生产集团。他们对环境的适应,生存策略和结果。这类文章有四篇:1、庶民用暗器,2、出售英雄,3、硬伙企业,4、洋旗的价值。
第三类:“贼”,仰仗暴力谋生的非法团体。包括三篇文章:1、地霸发迹的历程,2、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3、白员的胜局。
第四类:文化梦想中的暴力:金庸给我们编了什么梦。
第五类:综合。暴力竞争的计算逻辑——生命与生存资源的换算,条件的改变导致结果的改变,暴力对规则的决定作用。这类文章有三篇:1、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
“元规则”这个概念比“血酬定律”提出得更晚,也更加深入。这个概念触及了生命、生存资源和资源分配规则三者之间的关系。文中的原话是:“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酬报,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
民主在本质上不过是一种公共产品的交换机制,一些事情自己干不了,需要一个公仆替大家办,因此就要一边指挥并监督公仆,一边给他公平的报酬。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性强,与外界的交往少,对外界的依赖小,不那么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因此,小农经济很难自发地产生超家庭的合作组织。维持这种组织的费用太高了,谈判的费用太高了,监督的成本太高了,组织建立后向零散农户收取费用的成本也太高了,打起小算盘来竟然全面不合算。于是这样的组织在历史上就难以出现,出现了也未必可以长期维持,维持下来的往往要凭借霸权,并且难免腐化变质,效率渐低,成本渐增。
在潜流的发源之处,官吏衙役们拥有重重保护之下的合法伤害老百姓的权力,至少是低成本、低风险伤害老百姓的实力,平民百姓几乎没有任何合算的反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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