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贼盗篇,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和地主阶级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八)斗讼篇,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的规定;(九)诈伪篇,关于欺诈和伪造的规定;(十)杂律篇,关于不能编入其他篇的犯罪的规定;(十一)捕亡篇,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十二)断狱篇,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规定。
现存《唐律疏议》共有12篇:(一)名例篇,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二)卫禁篇,关于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的规定;(三)职制篇,关于官吏职务和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四)户婚篇,关于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的规定;(五)厩库篇,关于国有牲畜、仓库管理的规定;(六)擅兴篇,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的规定;(七)贼盗篇,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和地主阶级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八)斗讼篇,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的规定;(九)诈伪篇,关于欺诈和伪造的规定;(十)杂律篇,关于不能编入其他篇的犯罪的规定;(十一)捕亡篇,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十二)断狱篇,关于司法审判和[...]
唐高宗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使执法官吏懂得每条法律的精确含义,发挥法律的效能,命长孙无忌等人依据《永徽律》逐篇、逐条、逐句地进行详细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公元652年)颁行疏议,连同律文,这就是《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共30卷。疏议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可以引用断案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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