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30日上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真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贪污罪判处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如下:
案例名称
李真贪污、受贿案
案号
(2002)唐刑初字58号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2002-08-30
正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2)唐刑初字5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真,男,汉族,大专文化,1962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省国税局宿舍5栋2单元301号。原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0年11月10日被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