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的行为,但不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刺史的品秩只有六百石,而郡太守的品秩为二千石,这种以小官监察大官的制度行之颇为有效,郡太守大都能克尽厥职,奉公守法,以至汉宣帝发出“与吾共此(指天下)者,其唯良二千石乎!”(《汉书·循吏传》)
研究古代史的学者多交口称赞西汉的吏治,认为此时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处理得比较得当。但是这种体制从统治者的角度看来也有它的缺陷。在地方多事之秋,由于郡境过小,以一郡之权力和能力无法进行治理,譬如发生跨郡的农民起义,郡太守即束手无策。因此在郡以上再设置一级政区的需要,一直隐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