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一致,形成一套复式路制。这两个特点表明宋代路的建置是先设官分职,然后再体国经野,恰与历来的传统
相反。第三,各州依然保留向中央政府的直接奏事权。这三个特点的存在使路不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最高一级行政区,中央与路州县三级成为如下关系:
这样的关系从权力的分配来讲,可以称之为二级半或虚三级制。但是单纯从区划的观点看来,路仍是州级政区以上实际存在的一级区划,因此从行政区划体系看,宋代还是可以称为三级制。
宋代由于采用路制,中央集权高度强化,而地方处于极度分权以至无权状态,这就使对外的边防和对内的治安能力大大减弱。西北虽设有众多安抚司路,但只管兵而不管民,只理军政而不理财政,抗御外侮能力极差,对内镇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