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总督是由中央派出的官员,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集中节制一省部分地区或全省的权力,也可兼制数省,尤其是对各省交界地区的治安更起重要作用。明代后期地方多事,巡抚、总督渐渐变为常制,甚至凌驾于原来行政区划之上,成为一套新的督抚辖区。
清代将总督、巡抚变为固定官职,将督抚辖区调整到与省的范围相一致。康熙时又将明代的15省析置为18省,雍正时进一步将明代复式的三四级政区层次完全简化为单式的三级制,即:省—府—县。与府同级的除直隶州外又有直隶厅,与县同级的则是散州和散厅。这样,从元代开始的复式层级关系的行政区划又回到单一整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