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的“大选”,是第一次台湾地区领导人的直接民选。台湾地区领导人本来是由“国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国民代表大会”在过去算是台湾政治体制下的一种特殊组织。依孙中山当初的政府设计,政府的治理权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行使。但是,关于“监督政府”、“领土主权”及修改“宪法”等,则是交由“国民代表大会”行使,并将“国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层级置于“五院”之上。而“立法院”委员及“国民代表大会”代表皆由人民选出。如此,通过“国民代表大会”,人民也能有效地控制监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