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看到也有些司法机关在执行这一原则中是有打折扣的。有的案件判错了经过当事人申请,甚至有关方面和上级司法机关指出,审判人员也明知错了,但不肯承认错误,宣告无罪释放,还要硬找人家一点小辫子,宣判为‘教育释放’,其实应教育的不是无辜被告而正是主观主义的审判人员自己。更坏的是本来错了,还迟迟不愿改正,使被屈的人不能得到及时的平反。这是不能容忍的。其次,在对待我国原有的法学家上也是有缺点的。在高等学校院系调整中,在思想改造中,对待有些老教授们是很不尊重的。当然,必须肯定,一切法律都是为阶级服务的,所有旧司法人员是必须经过改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