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准备要做的,是开始写日记,这不算是件非法的事(没什么是非法的,因为不再有法律),然而被发现的话,有理由可以肯定惩罚会是死刑,或者至少二十五年劳改。温斯顿把钢笔尖装到笔杆上,用嘴吸掉上面的油脂。钢笔是种过时的东西,就连签字时也很少用,他偷偷摸摸、而且是费了些事才得到一杆,只是因为他感觉那种漂亮细腻的纸张配得上用真正的钢笔尖在上面书写,而不是拿蘸水笔划拉。其实他还不习惯用手写字,除了写很短的便条,他通常什么都对着口述记录器口授,对目前想做的这件事而言,当然不可能那样做。他把钢笔蘸在墨水里,然后踌躇了仅仅一秒钟。他感到全身一阵战栗,落笔是件决定性行为。他以笨拙的小字体写道:一九八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