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理”有显然不同的两类。一类我称之为“对社会的义理”,按字面解释就是“报答义理”,亦即向同伙人报恩的义务;另一类我称之为“对名誉的义理”,大体上类似于德国人的“名誉”,即保持名誉不受任何玷污的责任。“对社会的义理”可以大体描述为履行契约性的关系,它与“义务”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履行生而具有的亲属责任。因此,“义理”的范围包括在法律上的姻亲,而“义务”的范围则只包括直系亲属。岳父、公公
称作“义理”上的父亲,岳母、婆婆称作“义理”上的母亲。姻兄弟、姻姐妹也称作“义理”上的兄弟、姐妹。这一套称谓既适用于对配偶的亲属,也适用于对亲属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