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中对一般法律理论的实质性问题所作的论述,乃是以某些蕴含在我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进路中的哲学假设和方法论假设为基础的。这些假设中最基本的一点也许是这样一种观点,即任何法理学专业论著都不应当回避或忽视那些与在人际关系中实现正义有关的重要问题,尽管任何企图用客观的标准处理这个问题的作法都会遇到困难。我们认为,法律的功能乃在于促进这些人类价值的实现,因此,如果法律理论和法律哲学无视这些人类价值,那么它们肯定是贫乏的、枯燥无味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应当鼓励法理学学者在对法律秩序基本问题的讨论过程中受想象和情感偏好的支配。相反,法理学学者应该坚奉独立的、客观的标准,因为这种标准能告诫他竭尽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