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所说中国的法律与组织赋予存积资本之限制,无疑的合乎实情。明清政府构成时,其宗旨即在于支持大多数小自耕农,可是后者的生产方式一进展到某种饱和点即再也无法增进。正如上面已经说过,600年来基本的农具仍是一模一样。另一方面,现代商业需要广泛的展开资金之借用,经理与所有权分离,各种技术上的支持因素全盘分配。这三个条件能够行得通,全靠信用,而信用要在法律面前生效,可以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所以政府消极地不干预个人公平交易,使物品和服务互相交换还是做得不充分,它必须有维护这种制度的赞助者、法官和警察。我们只用看一看明清政府的财政管理情形就可以断言,第三帝国既无力也不愿尽到这样的责任。中国感觉到自身连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