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土地是租用的,并且一次性缴纳了70年的使用租金(按复利计算相当于无限期的租金)却没有土地的财产权,房价中大量的价格组成来自于地租的部分,又不是完全的财产权利,当然也就没有按财产价值纳税的道理,尤其是各种其他的间接与直接税众多,再对财产权利征税就相当于掠夺民财了。如国外征收房屋财产税的国家在个人收入从货币资产变为房屋资产时都减免个人收入所得税,因此有理由对免税形成的房屋财产征收房产税,而中国的房产形成之前早在货币收入时,就纳过个人所得税,对缴纳过税的钱转换成的实物资产(一种使用权的资产)再征税,当然是一种抢劫式的征收,更为不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