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基督的案子,也是由耶路撒冷的祭司们组成的法院判决之后,经过当时的犹太总督本丢·彼拉多同意后执行死刑的。然而,当时本丢·彼拉多屈从于祭司们的压力,以洗手的象征性动作表明,这是你们(犹太方面)决定的事情,不是我们(罗马方面)决定的事情,从而导致了耶稣被判处死刑。依照犹太教的律法,随意口称神之名的人都会被处死,然而在多神教的罗马这只是小事一桩。如果当初本丢·彼拉多坚持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代表的罗马法律行事,那么把耶稣钉死在十字架上的事情也许就不会发生。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罪名,并且虽有隐患却没有造成真正的危机,依照罗马法律规定最多也只是被判处流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