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在社会转型的情况下,政府及官员应拓展多种民意表达渠道,自觉接受公民监督和批评。不能把公权作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更不能作为打压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汪玉凯认为,“政府只有在公民的监督下,才能少走弯路,所以即使有时公民批评得不完全准确,官员也应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面对。再则,政府是公共机构,官员是公众人物,代表公民行使公共事务,公民有权利监督和批评政府及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