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耕田纳税,遇战事征车、非战车。牛,捉夫力,非甲士。谓之“赋”。农民只为军队中之附随,并无正式编配入军队之权利与资格。
军器制造,如车、如甲,及战马之养育等,皆为贵族保持地位之一种事业,平民无力参与。
封建时代,贵族为采邑之大地主,同时亦即成一武装集团。
春秋时代军队之组织,即本族制。城濮之战,晋有“中军公族”;鄢陵之战,楚有“中军王族”。楚若敖氏有“六卒”,晋“乐、范以其族夹公行”
履亩而税,则可以只认田,不认人,于是民田得自由买卖,而土地所有权,无形中转移,成为耕者所自有,而兼并亦随之而起。
公田所入归公,私田所入归私。此制度之最要意义,厥为田亩所有权之全属于贵族封君
履亩而税者,废公田,转就私田征税,视其田亩之实收而抽收额定之比率。
其次,则为“履亩而税”。
贵族特置农稷之官,颁历明时,辨土壤,择谷种,教稼恤农,巡野督耕。如周官大司徒、司稼、草人、庶氏、剪氏、赤友氏、蝈氏、壶涿氏诸官,可觇其消息。吕氏春秋有任地、辨土、审时诸篇,即古代农稷之官之农学也。盖正因视四封之内皆其私物,故勤恳教督。而农民智昧力弱,失却贵族之指导扶助,亦无以善其私田。若叛离此封疆邱邑之外,则茫茫禹迹,夷狄禽兽,纵横交徧,更非家人夫妇生活之区。因此贵族、农民在此制度下相安于一时。
大抵最先有一种公田制的“助”法。
大整块农田之形成,即是封建井地之破毁也。此外尚别有促成之原因。一、人口之繁殖。
分封贵族之采地渐次取消,则直属国家之耕土渐次扩大,于是以前贵族圈地分区小规模的井地,不得不解放为整块的农田。
此始于魏文侯之于子夏、田子方、段干木之伦,而极盛于齐之稷下制度,为尚贤观念代亲亲贵贵而起之征象。
食禄者必受职,其有禄无职者,则惟当时之养贤制为然。
既不与采邑,则官吏必食禄。魏成子为文侯亲弟,“食禄千锺”,则亦无封土矣。史记赵奢传:“奢,赵之田部吏,收租税,平原君家不肯出,赵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曰:‘纵君家不奉公则法削,法削则国弱。诸侯加兵,君安得有此富?’平原君贤之,言于王,使治国赋。”据此则战国贵族纵有封邑,仍必向公家纳租税
郡县制的国家,则君权渐脱亲属关系之束缚,并非以一宗族建国。一面是君权之演进,而又一面则是游仕之得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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