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與“司法”,經常有兩種矛盾的情緒:一方面,我們期待它是客觀中立的,因此法官不應有任何價值判斷;另一方面,許多人卻幻想法律與司法應該代表正義,不應拘泥于法律條文。
因爲他的行爲有正當法律理由,從而赦免他,才是真正清楚地、負責任地緩解了法律的嚴苛性;因爲法律過於嚴厲而寬恕他,這無異於無根無據的憐憫。
公眾可以僅僅考慮案件的道德處境而寬恕被告,我們卻不能這樣做。我們必須去發現法律的要求是是什麽。
投擲的結果對威特莫爾不利,他就被同伴殺掉吃了。
盡管同情心會促使我們體諒這些人當時所處的悲慘境地,但法律條文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險協會的成員,該協會由一些洞穴探險業餘愛好者組織。紀元4299年5月上旬,他們連同當時也是該協會會員的威特莫爾(Roger Whetmore),進入一個位于聯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當他們深入洞裏時,發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擋住了他們所知的唯一洞口。他們發現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來,等待營救人員救他們重見天日。由于五名探險者沒有按時回家,其家屬通知了協會的秘書,而探險者在協會總部也留下了他們打算去探險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營救隊伍火速趕往出事地點。
營救難度之高遠遠超出預計,需要不斷增加營救人員和機器。然而洞穴地處偏遠,運送營救人員和機器的難度極大。工人、工程師、地質學家和[...]
他把事故从大海中移到纽卡斯国的山洞里,这既使管辖权问题尖锐化
富勒写道:“本案并无刻意关注与当代的相似点,所有那些力求对号入座的读者,应被提醒他陷入了自己设置的闹剧之中,这可能导致他不能领略纽卡斯国最高法院发表的观点中所包含的朴素真理。”如果这一句的前半部分意思是指富勒无意于描述那些观点和当代思想之间的任何相似之处,那他肯定在跟你开玩笑。但如果他的意思是肯定存在他并没有有意论述的相似之处,但辨认找寻任何的相类之处都不如直接思考文章的论证更有收获,那我将接受他那温和的提醒并纳入自己的文章。
这些规则中,我认为包括选举行为、公职人员的任命、工作人员的任期。在这里有对主观裁量和权力分配的限制,有对形式的坚持,还有对规则适用范围的审慎,我认为这些都非常重要。也许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张到其他的特定规则中,比如那些意在保持自由制度的规则。
的确,法令应该根据其目的加以适用,刑事立法被公认的目的之一是威慑。问题在于,刑法还有其他目的。联邦诉斯坎普(Commonweh v.Scape)案认为,刑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
法庭经过分析法律的目的,赋予法律字句相应的含义,当一个没有深入研究法律或考察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的读者不能立刻领会其含义时,就会有人大呼司法篡权了
伦理学者回应道,即使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契约是虚构的,契约或协定的观念为政府权力包括剥夺人生命的权力提供了唯一的伦理证明。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只能从道德上论证,即:这种权力是理性的人为了要建设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接受的一种权力。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适用于我们的整个实定法,但我相信在本案中,这一法律谚语应该是适用的。
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说为了营救被困的五个探险者,牺牲这十个人的性命是合适的,为什么我们要说这些探险者达成牺牲一个人以挽救四个人的安排是错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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