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属于欧洲,又是欧洲的异数。一道比利牛斯山脉,曾把它和欧洲一隔就是七百年。就人种来说,英、法、德、俄这样的大国,都有像中国的汉人那样的一个多数民族,加上各色少数民族。西班牙人却是在一开始,就由两个等量齐观,却性情迥异、长相截然不同的人种的共存。凯尔特人更偏欧洲的白人,伊比尔人就更偏黑人一些。
再说,虽有比利牛斯山的阻挡,西班牙北部总算是和欧洲接壤,不仅是移民,法兰西人的傲慢只要一发作,就翻山越岭由北冲下来,西班牙北部也就更多和欧洲白人混血。而往南,只隔一线直布罗陀海峡,就是非洲。北非的摩尔人、阿拉伯人,不仅南上做生意。他们的军队或闲得无聊、或热血贲张,也会越海渡峡由南杀上去,一占西班牙南部[...]
判案者首先绝对没有陷害被告的动机,并且尽可能不受任何其他影响,而仅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在陪审制度起源的英国都已经用得不多的时候,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而不用其他任何制度替代,这是因为陪审团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特点,那就是: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强调整个审理过程是完全由专业的律师按规定操作,由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官控制“公平审理过程”。当该摆出来的所有合法证据,都已经摆在大家面前,双方律师该说的都已经说了之后,然后按照法律有关判定的指示去合议出一个一致的判断。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判断。如果证据是矛盾的、有疑问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经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争议的,法律也规定审判将宣告失败。因此,这个时候,关键的问题已经不是判案者是不是专业人员的问题,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问题了。这个公正,是指判案者首先绝对没有陷害被告的动机,并且尽[...]
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我曾经提到过,所有的“法制”都会有“人制”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的过程、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前人立法之后,有后人修正的可能。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人对于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你可以看到,一些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的国家可以解释和实行得风马牛不相及。在辛普森案的审理中,法官对于具体情况的处理,每天都受到大量法律专家的评判。最终的一个“生死断定”,总是由“人”来作出,由法官也罢,是法律专家也罢,是陪审团也罢。在辛普森案这个案子里,我们就看到,尽管双方律师充分出示了各自的证人证据,但是,即使是法律专家,也是各作各的判断,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律专家,照样会判[...]
那么,为什么美国人在世界上众多审判制度中,独独选中陪审团制度,而且守着不肯放呢?当然,你也知道,陪审团制度并不是美国人的发明,它的产生远早于美国的诞生。在中世纪的英国,司法相当黑暗,监狱形同地狱,屈打成招比比皆是。十二世纪以后,逐步建立了陪审制度。美国独立之后,建国者们即将陪审制度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肯定下来,此后的宪法修正案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就认为,这种审判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确立这样一个制度,它的立法精神就在于防止联邦政府和政府的官员滥用职权,践踏人民的基本自由。
想起这些事例,只是想说明,美国这样一个高度尊重个人生命、个人生活、个人意愿、个人意志,处处强调个人奋斗的社会,它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相互尊重和宽容,而不是冷酷的争夺。当然,我早就说过,在美国什么人都有,其中不乏自私自利和唯利是图的人。但是,这并不是美国的基调。在美国,个人意愿和社会公德是相辅相成的,所以社会公德心在这个“个人至上”的社会反而非常普遍。公共场所干净整洁,公共设施安全可靠,公共秩序井井有条。来美国几年,不仅没有看到公共场所的争吵,甚至没有看到过争先恐后。刚从国内来的人,出去购物游览,在排队付钱、上车等等时候,都会让同行的家人或朋友不断关照,“等一等”,“别抢先”。我们在国内已经[...]
美国是个消费社会,出门就要花钱,没钱寸步难行。纽约大都会博物馆,这个闻名全球的大博物馆,是靠洛克菲勒基金会等私人基金维持的。参观一般是六美元。但是你如果没钱,或者你说你没钱,你可以用任何一个硬币,五分,一角,或两毛五分,进去参观一整天,从欧洲、亚洲、非洲到美洲印第安人,从史前到现代,难以计数的艺术珍品任你看、任你拍照,守卫对你照样彬彬有礼、恭恭敬敬,因为你虽穷但热爱艺术。美国朋友告诉我,很多私人博物馆实行这种做法,而且听起来好像理所当然应该如此似的。但是,几乎所有来这里的美国人,只要他的口袋里掏得出这六美元,他绝不会拿着一个硬币进去。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美国觉悟。
他们特别注重个人意愿、个人生活和个人幸福,因此个人奋斗也就随之而天经地义,因为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反之,没有前者也就没有了后者的动力。同时,整个社会,从法律到人们的习惯,都高度尊重个人的生命、个人的幸福、个人的意愿和个人的意志,都把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的奋斗看做是高于一切的。这和我们中国人历来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认为个别的人可以为社会而牺牲,个人在伦理上也应该为社会而牺牲,有着逻辑上的不同。我们中国人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牺牲、天下为公的前提下的。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人人自私自利,何来社会公德?若无社会公德,哪有社会繁荣和人民幸福?美国人却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自由和个人奋斗的基础上的[...]
不仅如此,实际上,在美国的白人变成了两部分。一些人依然是种族主义者,他们发表他们的种族主义言论,但是,大势已去,他们并不是这个社会的主流言论。其他的大多数白人,尤其是自由派的白人,他们不知不觉地为一个遥远的,似乎成了他们理所当然的共同祖先的“白人奴隶主”,在那里背负一个历史负担。他们绝对不敢在公开的场合谈到美国黑人所存在的问题,唯恐自己被叫做“种族主义者”。而美国的少数民族,包括黑人在内,也绝对不愿意在所有的种族都可以看到听到的公众论坛上,谈到自己的问题。生怕因此而更被别人“歧视”。这在美国,几乎已经成了一个“循环”。越是不正视和纠正这些弱点,就问题越多,而问题越多,也就更不敢去碰。不管怎么说[...]
这位作家也马上就发现,这种情况是有例外的,那就是美国的少数民族不在其内。美国有很多笑星,每天滔滔不绝妙语连珠,但是一般来说,他们只敢嘲笑白人,一旦不小心走火嘲笑了一个黑人,或是拉丁裔、亚裔,就很可能会搞得“吃不了兜着走”。弄不好还要打一场官司。
那么,为什么美国人在世界上众多审判制度中,独独选中陪审团制度,而且守着不肯放呢?当然,你也知道,陪审团制度并不是美国人的发明,它的产生远早于美国的诞生。在中世纪的英国,司法相当黑暗,监狱形同地狱,屈打成招比比皆是。十二世纪以后,逐步建立了陪审制度。美国独立之后,建国者们即将陪审制度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肯定下来,此后的宪法修正案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就认为,这种审判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确立这样一个制度,它的立法精神就在于防止联邦政府和政府的官员滥用职权,践踏人民的基本自由。
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我曾经提到过,所有的“法制”都会有“人制”的困惑[...]
但是,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
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么,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
我相信你看到这里,一定对我屡屡把美国的法庭比作运动场不再感到奇怪了。说实话,这种双方势均力敌的阵势、平等顽强的对抗,以及裁判为保证公平审判所作的努力,常常使我们惊叹不已。
就侵犯了被告受到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我前面已经介绍过,在第六修正案中是这样规定的:“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这位南美女佣和佛曼都是对被告有利的,如果他们拒绝出庭,被告方面可以要求法庭出传票强迫他们到庭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宪法第六修正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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