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
美国人只认宪法,因为宪法是整体人民的自由保障。他们已经习惯于为此支付代价
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国政府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急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政府对于个人隐私的任何一个不公正指令,不管采用的是什么方法,都必须被认定是对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违背
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它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机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这个社会必须普遍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卢兄:你好!
收到你的来信很高兴。你已经注意到,我在前面的信中,常常提到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的最高法院到底在执行宪法时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这还要从美国的宪法所
收到你的来信很高兴。你已经注意到,我在前面的信中,常常提到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的最高法院到底在执行宪法时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这还要从美国的宪法所规定的政府结构谈起。
你一定记得,美国的建国者
你一定记得,美国的建国者对于建立庞大的国家机器始终是很有顾虑的,他们曾经在不能确定自己有能力把握它之前,宁可先选择不要联邦政府。美国人至今还在中学课本里,把前辈的这些矛盾告诉自己的年轻一代:
“写出美国宪法的那些人都经历
,是耶稣受难后复活的日子。泰丽父母请来神父,为
活,小两口随后也搬了过来。泰丽残废以后,一开始辛德勒夫妇把女儿接到家里,女婿麦克也一起搬来,以便照顾泰丽。后来他们将泰丽送进专门的护理医院,辛德勒夫妇申请改
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的成功,也在于他对于美国体制的游戏规则的熟悉。
然而,假如在一个完全不讲游戏规则的体制下,假如领导“非暴力”运动的领导人,已经明知他领导的“非暴力”运动必然导致对方完全血腥的暴力,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他仍然听任事态的发展,甚至推动事态的发展,在可以避免暴力发生的时候不作任何努力,那么,即使“暴力”的使用是对手一方,这样的“非暴力”领袖的作为仍然是可疑的。一个真正的“非暴力”的,以公正和人道为口号的领袖人物,应该以一切手段避免无辜生命的不必要牺牲
在整个赶走英国人的长达几十年的印度独立运动中,双方都有过失控的情况,造成了约8000人的死亡。可是,在印度独立之后立即陷入由于宗教,派别不同的一场场同胞之间的混战,使得印度独立之后仅短短一年,同胞自相残杀造成的民众死亡人数就高达五十万。即使是“非暴力”的创始人甘地,也完全无能为力,无法使这些“暴力”平息。
对这个体制的熟悉,是甘地领导“非暴力”运动成功的最大依据。因为,这个体制毕竟是有规律可循的。面对这个制度,甘地胸有成竹。然而,当甘地成功地点燃了他的同胞们高涨的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激情,当看上去是如此无能的英国殖民政府完全认输离去之后,甘地却发现,他面对自己亲爱的同胞们,却完全束手无策。因为,这个时候,他发现,自己面前是完全非理性的一个群体,而且他们激情不减。
所以,挑战司法,上法庭,进行法庭辩论,坐牢,都成为“非暴力”抗争的一种“技术”。在这样的体制下,结果倒是英国殖民政府越来越不希望看到甘地坐牢,因为这反而会加速甘地的明星效应。“非暴力”抗争的理论和实践,由这样一个在英国读出法律博士,对英国政治制度了如指掌的甘地提出,在由英国殖民政府统治的印度得到成功,决不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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