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出现是由于性现象的存在。有性生殖具有混和基因的作用,就是说任何一个个体只不过是寿命不长的基因组合体的临时运载工具。
我们的DNA寄居在我们体内。它不是集中在体内的某一特定的部分,而是分布在所有细胞之中。人体平均大约由一千万亿(10^15)个细胞组成。除某些特殊情况我们可以不予以考虑外,每个细胞都含有该人体的DNA的一套完整的拷贝。这一DNA可以认为是一组有关如何制造一个人体的指令。以核苷酸的A,T,C,G字母表来表示。这种情况就象在一幢巨大的建筑物中,每间房间里都有一只"书橱",而"书橱"里存放着建筑师建造整幢建筑物的设计图。每个细胞中的这种"书橱"称为胞核。建筑师的这种设计图人类共有46"卷",我们称它们为染色休。在不同的物种中,其数量也不同。染色体在显微镜下是可见的,形状象一条一条长线。基因就沿着这些染[...]
工蜂的刺螫行为是抵御蜂蜜掠夺者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执行刺螫的工蜂是一些敢死队队员。在刺螫这一行动中,一些生命攸关的内脏,通常要被拖出体外,而工蜂很快就死去。它的这种自杀使命可能就把蜂群储存的重要食物保存下来,而它们自己却不能活着受益了。按照我们的定义,这是一种利他性行为。
虽然这些同类相食的极端的例子同我们的定义很契合,但"自私"这个词就未免有点轻描淡写了。对于南极洲帝企鹅(emperor penguins)的那种所谓胆怯的行为,我们也许更能直接寄于同情。可以看到它们伫立在水边,由于有被海豹吃掉的危险,在潜入水中之前踌躇犹疑。只要有一只先潜入水中,其余的就会知道水中有否海豹。自然没有哪一个肯当试验品,所以大家都在等,有时甚至相互往水中推。
螳螂是食肉的大昆虫,它们一般吞食比它们小的昆虫,如苍蝇等。但它们会袭击几乎一切活的东西。交配时,雄螳螂小心翼翼地爬到雌螳螂的背上,骑着进行交配。雌螳螂一有机会就把雄螳螂吃掉,首先把头咬掉,这发生在雄螳螂接近时,或在刚一爬上去之后,或在分开之后。按理说,雌螳螂似乎应等到交配完之后,再开始吃雄螳螂。但脑袋的丢失,似乎并不会打乱雄螳螂身体其余部分进行交配的进程。的确,由于某些神经抑制中心位于昆虫的头部,把头吃掉可能反而会改善雄性的性活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倒不失为一种额外收获。主要的收获是它饱餐了一顿。
一个明显的是利他性的行为,表面看去似乎(不管可能性如何小)使利他主义者有较大的可能死亡,而受益者有较大的可能生存下来。更仔细地观察一下,常常会发现明显的利他行为实际上是伪装起来的自私行为。
在生物学上,按照进化理论关于利他主义应该在什么水平上表现出来存在着混乱状态。这种混乱状态正好反映出与之平行的,在人类道德中关于利他主义在什么水平上是可取的--家庭、国家、种族、物种以及一切生物--所存在的混乱状态。对于群体成员之间从事竞争而相互交恶的情况,甚至连群体选择论者也会觉得不足为奇。但值得一问的是,群体选择论者如何决定对哪一级的水平才是重要的呢?如果说选择在同一物种的群体之间以及在不同物种之间可以进行,那么选择为什么就不能在更高一级的群体之间进行呢?物种组成属,属组成目,目组成纲。狮子和羚羊与我们一样,同属哺乳纲。难道我们不应该要求狮子"为了哺乳纲的利益",不要再去杀害羚羊吗?为了不致[...]
在高级动物中,为了确保本物种的生存,会出现个体的自杀行为"。这本指南的不知名作者,幸而根本没有意识到他提出了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在这方面,这位作者应属诺贝尔奖金获得者之列。洛伦茨(Konrad Lorenz)在《论侵犯行为》一书中讲到进犯行为对"物种保存"的功能时,认为功能之一是确保只有最适合的个体才能繁殖的权利。这是个周而复始的辩论的楷模。但这里我要说明的一点是,群体选择的观点竟如此根深蒂固,以致洛伦茨象《纳费尔德指南》的作者一样,显然不曾认识到,他的讲法同正统的达尔文学说是抵触的。
这种错误解释的根源在于我已提到过的,生物之进化是"为其物种谋利益"或者是"为其群体谋利益"这一错误概念。这种错误的概念开始如何渗入生物学领域是显而易见的。动物的生命中有大量时间是用于繁殖的,我们在自然界所观察到的利他性自我牺牲行为,大部分是父母为其下一代做的。"使物种永存"通常是繁殖的委婉语。物种永存无疑是繁殖的一个必然结果。只要在逻辑推理时稍为引伸过头一点,就可以推断,繁殖的"功能"就是"为了"使物种永存。从这一推断再向前迈出错误的一小步,就可得出结论说,动物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为了有利其物种的永恒性,因而才有对同一物种的其他成员的利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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