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有一种美德,一般准则非常确切地规定它要求作出的每一种外在的行 为,这种美德就是正义。正义准则规定得极为精确,除了可以像准则本身那样准 确地确定,并且通常确实出自与它们相同的原则者外,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和修改。
如果我欠某人十镑钱,无论在约定归还之日还是在他需要这笔钱之时,正义都要 求我如数归还。我应当做什么,我应当做多少,我应当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做, 所有确定的行为的本质和细节,都已确切地规定和明确。虽然过于固执地信奉有 关谨慎或慷慨的普遍准则可能是笨拙的和呆板的,但是,忠实地遵循正义准则却 没有什么迂腐可言。
在我刚才提到的一切美德中间,感激或许是含义最精确、最少例外的 一般准则。要是力所能及,我们就应当对自己所得到的帮助作出相等的报答,如 有可能,还应当作出更大的报答,这似乎是一条非常清楚明了的准则,并且是一 条几乎不会有任何例外的准则。然而,根据最肤浅的考察,这条准则好像是极其 含糊不清的,并且允许有一万种例外。如果你的恩人在你生病时护理了你,你也 就应当在他生病时护理他吗?或者,你能够以某种不同的报答来偿还自己欠下的 人情吗?如果你应当去护理他,那么你应当护理他多长时间呢?和他护理你的时 间与你护理他的时间相同,或者更长些,那么应当长多少呢?
宗教加强了天生的责任感,因此,人们通常会非常相信似乎深受 宗教思想影响的那些人,诚实正直。人们认为,这些人的行为除了受到对别人行 为同样起调节作用的准则的约束外,另外还有一种约束。人们认为,不但重视名 誉,也重视行为的合宜性,不但重视他人的称许,也重视自己的称许,这样的动 机对世俗的人有影响,对信仰宗教的人同样有影响。但是信仰宗教的人还有一种 约束,这就是,他不干则已,一干起来就要像那位至尊的神在场那样审慎,这位 至尊的神最终会根据他的实际行动给予补偿。因此,人们对他那循规蹈矩和一丝 不苟的行为颇为信任。
尽管世界万物看来杂乱无章,但是,即使在这样一个世界上, 每一种美德也必然会得到适当的报答,得到最能鼓励它、促进它的那种补偿;而 且结果也确实如此,只有各种异常情况同时发生才会使人们的期望落空。什么是 鼓励勤劳、节俭、谨慎的最恰当的报答呢?在每项事业中获得成功。这些美德是 不是有可能在整个一生中始终得不到报答呢?财富和人们的尊敬是对这些美德 的恰如其份的补偿,而这种补偿它们是不大可能得不到的。什么报答最能促使人 们做到诚实、公正和仁慈呢?我们周围那些人的信任、尊重和敬爱。许多人并不 追求显赫地位,但是希望受人敬爱。
上述尊重还由于人们的如下看法——它起初是出于本性的一种模糊观念,其 后为推理和哲理所证实——而进一步加强,那就是:这些重要的道德准则是造物 主的指令和戒律,造物主最终会报偿那些顺从的人,而惩罚那些违反本分的人。
但是,如果没有对这些一般准则的尊 重,即使是像讲究礼貌这样一种容易做到、而且人们几乎不会煞有介事地违反它 的本分,也会经常受到妨害,然则公正、诚实、贞节、忠诚等往往很难做到。人 们或许会抱着很强烈的动机违反它们的一些责任岂非更是如此?人类社会的存 在端赖人们较好地遵守这些责任。如果人类没有普遍地把尊重那些重要的行为准 则铭记在心,人类社会就会崩溃。
责任感。这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 条原则,并且是唯一的一条大部分人能用来指导他们行为的原则。许多人的行为 是非常得体的。他们在自己的整个一生中避免受到任何重大的责备,然而,他们 也许从未感受到别人对他们行为的合宜性所表示的赞赏之情。他们尊重自己认为 已经确立的一些行为准则,并仅据此行事。
一般行为准则是根据我们从经验中发现的某 种行为或在某种情况下作出的行为,是为人们所赞同还是反对而形成的。
当我们在历史或传奇中读到有关高尚或卑劣行为的记述时,我们对前者所抱 有的钦佩之情和对后者所抱有的鄙夷之情,都不是来自对存在某些一般准则的考 虑之中,这种准则表明一切高尚行为都值得钦佩,一切卑劣行为都应该受到鄙视。
相反,那些一般准则全都是根据我们对各种不同的行为在自己身上自然而然地产 生的作用所具有的经验而形成的。
我们道德情感的合宜性决不那么容易因宽容而又不公平的旁观者近在眼前, 中立而又公正的旁观者远在天边而被损坏。
仅仅是缺少财富,仅仅是贫穷,激不起多少怜悯之情。为此抱怨非常容易成 为轻视的对象而不是同情的对象。我们瞧不起一个乞丐;虽然他的缠扰不休可以 从我们身上逼索一些施舍物,但他从来不是什么要认真对待的怜悯对象。
造物主出于极为明智的目的使绝大部分人或许是所有人心中的父母之爱较之 儿女的孝顺更为强烈。种族之延续和繁衍全靠前一种感情而不是靠后一种感情。
有两种个人的不幸,我们对其具有的感受力容易超过合宜的范围。一种是首 先影响与我们特别亲近的人,诸如我们的双亲、孩子、兄弟姐妹或最亲密的朋友 等等,然后才间接影响我们的不幸;另一种是立即和直接影响我们的肉体、命运 或者名誉的不幸,诸如疼痛、疾病、即将到来的死亡、贫穷、耻辱等等。
一个人来说,不正当地夺取另一个人的任何东西,或不正当地 以他人的损失或失利来增进自己的利益,是比从肉体或从外部环境来影响他的死 亡、贫穷、疼痛和所有的不幸,更与天性相违背的。
个人决不应当把自己看得比其他任何人更为重要,以致为了私利而伤害或损 害他人,即使前者的利益可能比后者的伤害或损害大得多。穷人也决不应当诈骗 和偷窃富人的东西,即使所得之物给前者带来的利益比所失之物使后者受到的损 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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