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末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甚至于认为每个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个成员的国家,并且在离开国土时就重新获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财富。如果说集合在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们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事,那就未免太荒谬了。
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末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
君主表面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非常容易把它们扩大,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从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
因此,当人民创制一个世袭政府的时候,无论是一个家族世袭的国君制也好,抑或是某一等级公民世袭的贵族制也好,人民所采取的行动绝不是任何协定,——那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定时为止。
困难就在于理解,在政府出现之前,人们何以能够有一种政府的行为;而人民既然只能是主权者或者是臣民,在某种情况之下,又何以能够成为君主或者行政官。
那就是:炎热的国度比寒冷的国度所需要的居民更少,而所能养活的居民却更多;这就产生一种永远有利于专制制度的双重剩余。同样数目的居民所占的地面越广阔,则反叛也就越困难;因为他们无法敏捷地而又秘密地配合一致,而且政府总会很容易揭露反叛的图谋,并切断一切交通的。但是为数众多的人民越是聚集在一起,政府也就越发无法篡夺主权者。首领们在他们的密室之中策划,也正像君主在他的内阁会议中是一样地安全;而且群众集合在广场上,也会像军队集合在营房里一样地迅速。因此一个暴君政府的便利之点,就在于它能在远距离上行动。借助于它所建立的各个支点,它的力量就能像杠杆的力量一样随着长度而增大。相反地,人民的力量则只有集中起来才能[...]
。为了建立联系,于是便必须有许多中间的级别;就必须有王公、大臣和贵族来充实这些中间的级别。
如果滥用权力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是因此就应该一点也不去纠正它了呢?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
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即使分散着的人们一一相继地被某个个人所奴役,无论他们的人数可能有多少,我在这里就只看到一个主人和一群奴隶,我根本没有看到人民和他们的首领;那只是一种聚集,如果人们愿意这样称呼的话,而不是一种结合;这儿既没有公共幸福,也没有政治共同体
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末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
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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