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之所以引诱人,最主要的应当是经济利益。
这里发生共同授予的权力了。这种权力的基础是社会契约,是同意。社会分工愈复杂,这权力也愈扩大。如果不愿意受这种权力的限制,只有回到“不求人”的境界里去做鲁滨生,那时才真的顶天立地。不然,也得“小国寡民”以减少权力。再说得清楚些,得抛弃经济利益,不讲享受,象人猿泰山一般回到原始生活水准上去。不然的话,这种权力也总解脱不了。——这种权力我们不妨称之为同意权力。
权力是维持这关系所必需的手段,它是压迫性质的,是上下之别。从这种观点上看去,政府、甚至国家组织,如果握有这种权力的,是统治者的工具。跟下去还可以说,政府、甚至国家组织,只存在于阶级斗争的过程中。如果有一天“阶级斗争”的问题解决了,社会上不分阶级了,政府、甚至国家组织,都会象秋风里的梧桐叶一般自己凋谢落地。——这种权力我们不妨称之为横暴权力。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第一是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
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的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礼来维持。
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是礼治一词不会象人治一词那样容易引起误解,以致有人觉得社会秩序是可以由个人好恶来维持的了。礼治和这种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很远,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
如果我们在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不加推究,只按着规定的方法做,而且对于规定的方法带着不这样做就会有不幸的信念时,这套行为也就成了我们普通所谓“仪式”了。礼是按着仪式做的意思。
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行为规范的目的是在配合人们的行为以完成社会的任务,社会的任务是在满足社会中各分子的生活需要。人们要满足需要必须相互合作,并且采取有效技术,向环境获取资源。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
所谓任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社会秩序范围着个性,为了秩序的维持,一切足以引起破坏秩序的要素都被遏制着。男女之间的鸿沟从此筑下。乡土社会是个男女有别的社会,也是个安稳的社会。
因之发生了同性间的组合。这在我们乡土社会中看得很清楚。同性组合和家庭组合原则上是交错的,因为以生育为功能的家庭总是异性的组合。因之,乡土社会中“家庭”的团结受到了这同性组合的影响,不易巩固。于是家族代替了家庭,家族是以同性为主,异性为辅的单系组合。中国乡土社会里,以家族为基本社群,是同性原则较异性原则为重要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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