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又问为什么要发生的事件没有发生,而这决不会是问已发生的事件之不能发生,因此为什么过去是绝对不可挽回的,将来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既不允许凭藉纯粹抽象概念获得纯粹逻辑根据,也不属于因果中的任何一个,因为因果律只在时间中支配所发生的事件,而不是时间本身
因果律只在时间中支配所发生的事件,而不是时间本身
因为我们这里并不牵扯到变化,因此也就不跟必有一个原因的结果相关。
充足根据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应用,虽然这种认识是一个渐进缓慢的过程,而且经常免不掉陷入错误和混乱的泥潭。这两种应用是:一个应用于判断,如果判断成立,那么这个判断必具有一个根据;另一个应用于物质客体的变化,物质客体必恒有一个原因。
假如我们又继续追求对这些东西的证明,无论这些东西是什么,最终我们会得到某些表达整个思维和整个认识的形式和法则的命题,因而也就是它们的条件、一切思维和认识就在于运用了这些形式和法则,其确定性就在于与这些条件、形式和法则相一致,因此,它们自身的确定性就不再通过其他的命题得到
因为我希望在这篇论文里,指出我们认识能力的不同法则,而充足根据律则是这些法则的共同表述,这样,我们将会理所当然地得出一个结论:根据律是不能证明的
前者是思维的根本法则;后者是经验的根本法则。原因与现实事物相关,逻辑根据则只与表象相关。
认识根据不能与事实(原因)根据相混淆。充足根据律属于逻辑,因果律属于形而上学
斯宾诺莎所言称的上帝与世界的关系,或者说,是独一无二的实体与它的无数的属性之间的关系
一个概念内在地包含着它的所有属性,以致这些本质属性可以明显地通过纯粹分析判断而得到:这些本质属性的总和就是这个概念的定义。因此,这个定义只是在形式而非内容上与概念本身不同;因为它由之而构成的判断都包含在这个概念之中,所以,就这些判断表现这个概念的实质而言,这些判断在这个概念中都有自己的根据。
解释事物和证实事物的存在不同,两者永不相合;因为我们一个是用来知道它要说明什么,另一个用来知道存在着这样一个事物。他郑重地宣告,好像是对未来的预言,意思是说:“存在永远不可能属于事物的本质
从一个给定的概念中,概念的这些本质属性(即没有这些属性,概念就无从想象),以及对于这些属性自身仍为本质的属性,可以通过纯粹的逻辑分析而得出,因而是逻辑真理,即它们的认识根据就在这个给定的概念中。因此,现实性或存在这一属性现在就可以从这一任意的思维概念中得出,与之相应的客体也就立即被假定为是独立于这一概念之外的真实存在
在其《后分析篇》Ⅱ.11中,他以一种较令人满意的方式论述了4类原因:“有四种原因:首先,物自身的本质;其次,存在物所必定具有的条件;第三,物质运动的第一推动力;最后,物质的目的或目标。”这就是被经院哲学家普遍采纳的把原因划分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4种的根源
亚里士多德在其《后分析篇》i.2中,一定程度地论述了充足根据律,他是这样说的:“我们认为我们完全理解了一个事物,只有在我们认为知道了该事物赖以生存的原因的时候,而且,只有这一原因才使该事物存在,否则就是不可能的。
任何事物都有其为什么存在而不是不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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