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战争模式下,骑士丧失了他们大部分的军事性和封建性,逐渐成为乡绅。乡绅在地方治理中所付出的无报酬服务,已经成为英格兰人生活的重要特征。而这种责任感正是起源于我们所说的那个时代。这些乡绅可能并不熟悉法律,但他们基本上是在那些认识并尊重他们的邻居当中主持正义。有人认为,英国如今所有阶层都那么尊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个制度所培育的结果,同时也是乡绅倡导的公共精神的发展所致。
在爱德华一世时期,骑士或乡绅的财富及其重要性都增加了。
议会确实不久就分为两个议院,尽管确切的时间已不可考。起初,所有成员都坐在一个房间里,骑士和城市议员表面上似乎没有参加常规辩论,但他们实际上是通过他们的“发言者”表达意见。这个“发言者”后来就逐渐演变为下议院议长。下议院(平民院)独立的起源似乎是这样的:由于那些平民不能作为个体发言,因而他们聚在一起讨论,达成决定后就由“发言者”统一向议会表达。不过,上议院也并不都是由原来在位者的世袭贵族所组成的机构。爱德华一世可能召集某个伯爵或是男爵进入某次议会,也可能从此再也不召集他参会。
我们前面提到过的英格兰的长子继承制,避免了存在于欧洲大陆的贵族和中产阶级间的任何此类尖锐分歧。在欧洲,一个贵族的所有儿子都是贵族;而在英格兰,长子之外的所有儿子都是平民。
他们通常从事商贸或其他工作,并有机会以平民身份升入贵族阶层。由于对联姻没有任何限制,因而在两个阶级间一直存在利益和人员的混合。
在欧洲,一个贵族的所有儿子都是贵族;而在英格兰,长子之外的所有儿子都是平民。
让这些人的代表固定地而非偶尔进入议会,有几个好处。他们的同意可以拓宽征税的基础;他们的与会能够让他们理解国家政策及其必要性,并在他们的所在地宣传这些知识;他们的到场也让国王能够和所有地区所有阶层的民众——除了最底层的隶农,隶农的生活还远没有被考虑到——保持联系;他们还能够抑制或是平衡更有权势的贵族。因此,在通常被称为“模范议会”的1295年议会里,爱德华一世不仅召集了主教、修道院院长、教会的底层代表、伯爵和男爵,同时还包括了每个郡县的两名骑士,每个城镇的两名议员代表。
爱德华一世准许威尔士保留自己的法律,认可他们拥有自己的财产并建立一个主要由本地人组成的管理层。
所有这些都很好地展现了爱德华一世的政治家才能。
这个新国王被证明是英格兰历史长河中最伟大的国王之一。
尽管爱德华体格强健,爱好狩猎、比武和其他户外运动,性情急躁,但他忠于配偶、忠于婚姻——这在当时可是个相当罕见的品质。除此之外,他还有点冷酷。但作为一个政治家、组织者和立法者,几乎没人做得比他更好。他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行为就是接受了约翰一世《大宪章》里的条款——而他的父亲是拒绝接受《大宪章》的。依照《大宪章》,国王只有在王政厅或议会的同意下才可以开征免服兵役税和补助金。
12世纪的文艺复兴是15世纪那次伟大的文艺复兴的先导,其主要内容是经院哲学,极少涉及科学、文学或艺术。相比之下,现代人对它的兴趣也要小得多。不过,它依然具有显著意义。它激发了求知欲,打磨了作为工具的思维,最重要的是,它创建了大学。
这就是1215年发生的事情。贵族们觉得长期以来他们的权利或是他们在具体权利意义上而非抽象意义上所谓的“自由”,受到越来越多的干涉。他们反对征收过高的税赋及其他类似的情况,如法律案件从他们自己的法庭中持续地被移交给国王法庭。而且,他们还明白了其他两件事情:一是在与约翰的战争中,他们必须取得教会和自由民的支持;二是他们不能在英格兰建立一种像欧洲大陆那样的老式封建制度。从威廉一世到亨利二世,这些国王在集权化、创建秩序上,其实都做得很好。
结果就是,《大宪章》极其技术性的措辞里没有关于自由的任何抽象概括——在那时也没有一个人能够理解或是关心这个问题,它所包含的只是为改善上述三个阶层的境况而作出的具体举[...]
英国人不相信任何概括性的政治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也不认为有任何政治原理是可以适用于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的。他所知道的或者其生物有机体切身感受到的是,对其财产的侵犯、对其穿过田地的古老权利的否认、对其惯常的行为方式或其与政府和税收等的惯常关系的干涉。所有这些都已被英格兰人看作是个人“权利”。
亨利二世于1189年死后,其子理查德被拥戴为亨利二世的所有英格兰和欧洲大陆领土的继承人,是为理查一世。被称为“狮心王”的理查德,是个善良、彬彬有礼的勇士,但不是一个政治家。
他是个典型的游侠骑士,有自己的骑士道,追求无休止的冒险。
在英格兰的历史中,他的统治就像是一段奇怪的幕间休息。他不是个像他父亲那样的管理者,他更喜欢在欧洲领地内生活而非在英格兰。他的首要愿望就是要发动十字军东征。而在他东征的时候,他那不忠诚且不得人心的兄弟约翰密谋反对他。
亨利恢复了巡回法庭,渐渐地,在全国范围,国王法庭逐渐取代了郡县法庭和庄园法庭。这种做法无疑是一种进步,因而很受欢迎;而国王为了得到罚金和其他额外补贴,也想尽办法尽可能多地提审案件。这最终发展出一套新的法律体系,它不属于欧洲大陆上土生土长的那两套法律体系,即罗马民法和教会法。当教会法庭还独立于世俗法庭的时候,它采用的就是教会法。英格兰的律师,虽然也研究罗马民法,但更喜欢借助惯例和判例来结案,而非通过引用枯燥的法律条文来结案。得益于国王法庭的普适性,大量的案例法和判例得以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了英格兰的“习惯法”——英格兰的习惯法和欧洲大陆的法典几乎完全不同。
亨利二世也由此奠定了现代英格兰法律体系[...]
《末日审判书》很好地体现了国王的权力及其细致管理。它是全英格兰的直属封臣、间接封臣,乃至庄园主的土地和其他特定的财产包括所有牛和猪等的记录。其中蕴含的理论含义是说国王拥有所有土地,其他人都只是直接或间接地帮他管理。这是对国王财产的全面、彻底的调查。庄园主以下的那些人都以国王为领主。这样,如今的庄园也取代城镇成为一个政治单元。
尽管英格兰已经被一个王权统一,但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信技术,它仍然太大、太分散以致不可能由一个权力中心来实现管理。于是,封建制度又在管理上作了创新,全英格兰被分成了六个(具体数量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大伯爵领地。伯爵对国王负有义务,同时对自己的领地负责。
撒克逊人,或说是英格兰人——我们从今往后就这样称呼他们了——从丹麦人手里夺回丹麦区之后,这两个民族开始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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