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恢复了巡回法庭,渐渐地,在全国范围,国王法庭逐渐取代了郡县法庭和庄园法庭。这种做法无疑是一种进步,因而很受欢迎;而国王为了得到罚金和其他额外补贴,也想尽办法尽
可能多地提审案件。这最终发展出一套新的法律体系,它不属于欧洲大陆上土生土长的那两套法律体系,即罗马民法和教会法。当教会法庭还独立于世俗法庭的时候,它采用的就是教会法。英格兰的律师,虽然也研究罗马民法,但更喜欢借助惯例和判例来结案,而非通过引用枯燥的法律条文来结案。得益于国王法庭的普适性,大量的案例法和判例得以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了英格兰的“习惯法”——英格兰的习惯法和欧洲大陆的法典几乎完全不同。
亨利二世也由此奠定了现代英格兰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