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号证据是一本黑色仿皮封面的袖珍日记簿,面子左上角处烫金en escalier印着年份:1947。我提到马萨诸塞州布兰克顿市布兰克—布兰克公司的这件样子好看的产品,好似它当真就在我的眼前。实际上,五年前它就给毁掉了。如今(凭着摄影般的记忆)我们所研究的,不过是它简略的实体,一个羽毛未丰的小不死鸟。
这本东西我记得非常清楚,因为我实际上写了两遍。开始,我用铅笔在一本商业上称作“打字便笺簿”的一张张纸上把每项记载草草地写下(有许多擦抹和修改),随后我又用我的最小的、最恶劣的笔迹,中间夹了不少明显的缩写,把它抄在刚提到的那本小黑面簿上。
五月三十日在新罕布什尔州是一个正式的斋戒日,但是在两个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