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的主要观点是,《惩治叛乱法》是违宪的,因为它侵犯了各州公民控制自己内部事务的天赋权利;每个州“在这份协议规定的情况之外都有一种天赋权利”——在宪法没有特别指明属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的那些情形下——“来推翻其他人对属于它们的权力的僭夺”。这是关于州权的最为经典的表述方式。此外,他还提出了一个总观点:联邦法律可以被各州宣布为无效,而且若联邦国会或者法院蔑视它们的决定的话,它们还拥有退出(杰斐逊称之为“分离出”)联邦的合法权利。如果说《惩治叛乱法》是对公民自由的严重威胁,那么杰斐逊的响应则是对联邦政府统治权以及整个联邦命运的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