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最高法院在判这一类案子的时候,比较倾向于保护雇主的利益,证据的负担也要求在雇员一边。1991年的民权法,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纠正这一倾向。最厉害的一招,是该法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如果雇员由于其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等原因受到歧视的话,可以向雇主提出精神伤害的惩罚性赔款。后来,就发生过一个保险公司的全体女职员联合起来,告老板在升迁问题上性别歧视,胜诉之后赔偿金额几乎是天文数字。前几天,又有一个体重三百多磅的汽车零件公司管理人员,被解雇后告老板体重歧视,也在胜诉后得到高金
额的赔偿。由于执法很严,因此,在美国当上老板之后似乎也并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