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与“五角大楼”案不同,后者只是国家行政部门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企图阻止新闻发布,而这个案子,有国会已经通过的《原子能条例》授权禁止。他认为,这个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下的条例是清楚的,范围是适度的。再说,相比之下,“五角大楼”案只牵涉到三至二十年以前的“历史资料”,这个案子则不同。最后,他主要是注意到了这个案子的巨大风险。他说,也许,从长久的意义来说,不自由,毋宁死。但是从眼前看,我们只有在拥有活下去的自由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享受到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新闻自由等等。也就是说,把氢弹秘密“放出去”之后,没准大家连活得成活不成都成了问题。他写道:“如果作出一个反对美国的裁定,这一错误将为我们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