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这些方式,天皇成了超越国内一切政治纠纷的象征。就像美国人对星条旗的忠诚,超越一切政党政治一样,天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对国旗安排了某种仪式,我们认为这种仪式对人是完全不适用的。而日本人却充分利用天皇这个最高象征的人的价值。
。在把“忠”的对象转移至“天皇”的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整个日本历史上,只有一个皇室,万世一系,继承皇位。尽管西方人会说这种万世一系的说法乃是欺人之谈,因为,皇位的继承规则与英国、德国均不一样,但这种指责是无用的。日本的规则就是日本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皇统就是“万世不坠”的。中国有史以来经历了三十六个朝代的更替,日本则没有。它虽然经历了各种变迁,但社会组织并未瓦解,其模式一直未变。
日本的政治家把天皇奉为神圣,使之与人间喧骚的现实生活完全隔离。这种安排实在是太巧妙了。只有这样,天皇才能起到统一全国国民,一致为国家效力的作用。说天皇是国民之父是不够的,因为父亲在家庭中虽然可以要求子女尽一切义务,却“可能是个不值得尊重的人”。天皇必须是远离一切世俗杂虑的圣父。
因而婆媳之间也总有孝道存在。媳妇在表面上总是无限温顺的。然而,这些温柔可爱的媳妇,随着世代的变迁,都会变成苛刻、唠叨、吹毛求疵的婆婆,与自己以前的婆婆一样。她们年轻做媳妇时,无法任性,但并未因此就真的成为温顺的人。到了晚年,她们就仿佛把多年积压的怨气发泄到媳妇头上。
在特殊情况下,她们也会受到较好的待遇,但这并不是那家的家长有“义务”必须善待她们。兄弟之间也没有义务要互相“友爱地”履行义务,即使彼此都承认势如水火,但只要哥哥履行了对弟弟的义务,就仍能得到赞扬。
不论经受如何难以置信的苦难也要还清欠债一样,歌颂日本这些品德高洁者,说他们赢得了自尊,并证明其坚强意志足以忍受特殊磨难。然而,这种磨难,无论如何崇高,也自然会留下憎恶和愤懑。
日本人就是这样全部篡改并贬抑中国体系中最重要的德目,而且没有其他足以代替“仁”来制约“义务”的德目。从而,孝道在日本就成了必须履行的义务,甚至包括宽宥父母的恶行或无德。只有在与对天皇的义务冲突时可以废除孝道,此外,无论父母是否值得尊敬,是否破坏自己的幸福,都不能不奉行孝道。
日本从未接受。伟大的日本学者朝河贯一在论及中世纪两国的这种差异时写道:“在日本,这些观点显然与天皇制不相容,所以,即使作为学术理论,也从未全盘接受过。”事实上,“仁”在日本是被排斥在伦理体系之外的德目,丧失了它在中国伦理体系中所具有的崇高地位
在中国,忠孝是有条件的,忠孝之上还有更高的道德,那就是“仁”,通常被译作“benevolence”(慈善、博爱),但它的含义几乎包罗了西方一切良好的人际关系。父母必须具有“仁”。统治者如果不“仁”,人民可以揭竿而起,反对他。“仁”是忠义的先决条件。天子之所以能享有帝位,是因为他在施仁政。文武百官也是如此。中国的伦理学把“仁”作为检验一切人际关系的试金石。
上述“义务”和“义理”都是无条件的。这样,日本人就使这些道德成为绝对性的东西,从而就与中国那种对国家的责任和孝道概念产生差别。七世纪以来,日本一再从中国引进伦理体系,“忠”、“孝”原来都是汉文。但是,中国人并没有把这些道德看成是无条件的。
受到侮辱,或遭到失败,有“洗刷”污名的责任,亦即报复或复仇的责任。(注:这种“摆平”不被看作侵犯)
不承认自己(专业上)失败和无知的责任。
遵守日本人礼节的责任,亦即遵循一切礼节、严守身份、在不如意时克制感情等。
日本人把恩分为各具不同规则的不同范畴:一种是在数量上和持续时间上都是无限的;另一种是在数量上相等并须在特定时间内偿还的。对于无限的恩,日本人称之为“义务”,亦即他们所说的“难以报恩于万一”。这种义务包括两类:一类是报答父母的恩——孝,另一类是报答天皇的恩——“忠”。这两者都是强制性的,是人人生而具有的
我们重视爱、关怀、慷慨仁慈的价值,越是无条件越可贵。而在日本则必然附有条件,接受了这类行为就成为欠恩者,恰如日本谚语所说:“天赋(非凡)慷慨,始敢受人之恩。
一个人一旦选择了让别人(哪怕是自己的子女)感受重恩的做法,那他要想改变这种做法,就必须牺牲自己。他应该明白这一点。而且,不管他作出多大牺牲为儿女施恩,日后,他也不应以此居功,利用它来“使自己当前的行为正当化”,如果那样想,那就错了。孩子们对此感到不满是“很自然的。”因为他们的父亲未能始终如一地贯彻初衷,他们“被出卖”了。在孩子们需要照顾的时候,父亲为他们牺牲了一切,现在孩子们长大成人,就应该特别照顾父亲——做父亲的人如果这样想,那就太荒谬了。孩子们不但不会那样想,反而只会意识到所欠的恩,而“自然地反对你”。
你现在有两条路可走:
(1)做一个“完人”(毫无私欲而无所不能),彻底同那姑娘一刀两断。这你也许做不到,因为你的感情不会答应。
(2)“重新做一个凡人”(抛弃一切矫揉造作),粉碎你子女们心目中把你当作理想形象的幻觉。
至于财产,你应尽快立一份遗嘱,决定分给那姑娘和自己儿女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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