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制度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至少要做到公民批评政府及官员后,不会受到追究。”汪玉凯建议,“目前政府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政府及官员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和公众阐述政府的执政理念和观点,以促进双方更多的互信;另一方面,要改进网络管理方式,摈弃传统上‘捂’的做法,对于政务信息要尽量公开,不能公开的,要对公众作必要解释,以消除不必要的误会。”
在法治社会里,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构成国民共同的根本价值观。”胡仙芝认为,“公权机关必须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公民对政府的批评可能有不准确的情况,但这种不准确并不能随意被认定为犯罪。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批评政府的自由,只要不是恶意捏造事实,就不应被追责。因为,政府比公民有着更大的言论自由和更强大的信息公开权力。”
要根除公民“因言获罪”现象,受访专家认为,政府要有勇气反思地方行政体制、司法运作模式,以及权利救济渠道等存在的问题,并作出深层次改革,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应有之义。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在社会转型的情况下,政府及官员应拓展多种民意表达渠道,自觉接受公民监督和批评。不能把公权作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更不能作为打压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汪玉凯认为,“政府只有在公民的监督下,才能少走弯路,所以即使有时公民批评得不完全准确,官员也应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面对。再则,政府是公共机构,官员是公众人物,代表公民行使公共事务,公民有权利监督和批评政府及官员。”
杜立元说,问题官员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将公民的行为上纲上线,归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列,以打击“诽谤罪”为掩护,从而控制和消除对其不利言论的扩散。为此,监督和批评政府的公民,往往就成为受害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诽谤罪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的罪名。”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只有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不受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限制,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可现实情况是,以往这些“诽谤案”一旦发生,有关部门不是尽快查清事实,核查帖子内容真伪,而是按“有罪推断”的方式把矛头对准批评者,迅速地作出了公民诽谤罪成立的相关决定。
官员打击报复批评者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由此反映出来的问题也非常深刻。”汪玉凯分析认为,“首先,有些官员心态没有摆正,‘皇权思想’作怪,一挨公众批评,就受不了;其次,有些官员位置没有摆正,以前习惯高高在上,当网络时代导致这种权威逐渐丧失后,还一时无法适应,容易与公众产生对峙心理;再有,制度法制不完善不健全,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外,没有制度来保障公民能安全地监督和批评政府及官员。
诽谤罪”成问题官员护身符
近年来,我国公民因以发短信、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被冠以“诽谤罪”而遭牢狱之灾的个案一直在重复上演。
根据迄今曝光的“诽谤官员”案件分析,这类案件发生规律大都这样——先是由警方追究“诽谤者”,然后激起媒体与公众群起鸣不平,最后是警方或撤案,或道歉,或赔偿,为“诽谤者”洗刷“罪名”,直至追究办案者责任。
“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是宪法赋予的正当权利。
“诽谤罪”成问题官员护身符
温家宝总理2010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利益冲突是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因为官员在履行决策过程和行政过程中,如果私人利益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责任相冲突,要是缺乏制度进行及时合理的解决,就极容易发生腐败。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官员的利益冲突问题,可以梳理为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旋转”型利益冲突等三种类型。
“利益冲突的存在是难免的,关键是要防止利益冲突恶化,尤其要注意遏制强势利益集团对弱势群体的侵凌。”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有些地方司法失效、调解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如果公众通过上访、网络曝光等方式来促使问题解决,说明问题已到相当严重的地步。”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很大,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其中利益冲突是直接的表现形式。”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凯教授对记者表示,“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存在三大利益冲突,即劳资利益冲突、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
从不少国家官吏制度的演变来看,秘书角色由官员逐渐向职员衍变。但是,我国有些地方秘书角色仍然是官、职不分,而秘书多是分享和递延了领导干部的权力。
Copyright @ 2012-2013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