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有他的职责的,他的职责就是,不论他的顾客是什么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了公民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得到体现了。
在向证人提问时,也绝对不允许“争执”。与证人的全部对话只能以提问的形式出现。即使提问的一方发现证人明显是在那里说谎,他也不能直接对证人说,你这是说谎,因为这不仅已经不是“提问”,而且是一种“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提问者能够做的,就是以继续提问的方式戳穿证人的谎言。一般来说,都能够达到目的。何况证人出庭时都要宣誓说实话,说谎在理论上犯了伪证罪,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有的律师也都有一套把肯定句变为疑问句的本事。
美国的审判过程中最冗长,也是最有味道的部分就是听证了。因为听证过程就是双方律师,也就是两支“运动队”的竞技对抗过程,先是由检方提供证据和证人,然后,由辩方提供证据和证人。一开始,我们想当然地以为,在法庭上最狼狈的人肯定应该是被告,结果发现是大错特错了。我们在美国的法庭上看到,最狼狈的其实不是被告而是证人。你会说,证人不就是提供证据吗?怎么会被搞得狼狈呢?这是因为,不论证人提供的是正面还是反面的证据,不论他提供的证词是想说明被告有罪还是没罪,他都要在陪审团面前经受得住反对一方的诘问。在一个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他必须接受双方的提问。不论是检方还是辩方,向证人提问都是最具技巧性的工作。如果你是检方的[...]
再说辛普森,如果检察官提出的是“一级谋杀罪”的罪名指控,按照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你就一定要提出充分证据,不仅证明嫌疑犯杀了人,还必须证明他是预谋杀人。这是因为,陪审团最后作出的判断并不是“有罪”或是“无罪”,而是“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如果检方只提出一种指控,陪审团的判定就称为“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也就是说,如果你提出的只是“一级谋杀罪”指控,你又只能证明杀人而不能证明预谋,陪审团仍然会说,“一级谋杀罪的罪名不成立”,如果检察官没有提出其他指控,唯一的指控又被否定,案犯就可以回家了。
美国人并不认为被告就已经等于是半个罪犯了。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嫌疑犯或者说被告,是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寻找罪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保护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面临的检察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美国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联邦政府的力量,他们有着巨大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那么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条宪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条涉及保护涉嫌案犯的美国公民的权利。
法庭的四大要素,检方、辩方、法官、陪审团都好不容易齐全了,但是还不能开庭,因为要由法官先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可以真的算证据的。这话可怎么说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在我以前的信中已经提到过了,你还记得在阿巴拉契亚山区受到地方治安警察无理搜捕的那对年轻夫妇的故事吗?在那个故事里,我已经提到过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依据这个修正案所定出的“排斥原则”。我又一次体会到,美国的《权利法案》中的每一个字都不是白写的。只要你能够找到条文对得上号,你就可以切切实实地用它来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
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而没有“绝对录取权”。这就是说,任何一方都只能说不要哪一个,而不能说非要哪一个做陪审员的。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这很不容易。尤其在这个案子里,被告是黑人的体育英雄,而他被害的前妻是一个白人,你很难说陪审员种族成分就完全不影响他的判断。另外,由于被告和一名被害者之间是离异的夫妻,因此普遍认为,陪审团的性别比例也可能成为一个有影响的因素。不管怎么说,到去年11月,陪审团终于建立起来了。其中大多数是黑人。
宪法修正案的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美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它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都有涉及陪审团制度的内容。它的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美国人的“运动观”好像和中国完全不同,一般的老百姓很少关心美国在世界运动会上得了什么金牌,也从来没有类似“冲出美洲,走向世界”这样的口号。他们最感兴趣的事情,莫过于自己所住的城市或是州的运动队在全国联赛上的成绩。出类拔萃的球星在人们的眼里活脱脱就是一个“美国英雄”。
随着历史的发展,第四修正案的内涵也在扩大。这一法案的核心,在于强调禁止“不合理的搜捕”。对于“搜捕”二字的理解,随着不同时代,就产生不同的问题。比如说,对一个人搜身算“搜查”,那么,在你的身上取血样、尿样,算不算“搜查”,在你的电话上窃听,算不算侵犯了你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早在1928年,美国最高法院就以下面这段话回答了这样的问题。
“宪法的制定者认为,一个安全的环境有利于寻求幸福的生活。他们认识到一个人的精神、感觉和智慧的意义。他们知道,人类生活的痛苦、欢乐和满足只有一部分是来自于物质。因此他们所寻求的是保护美国人的信念、思想、感情和感觉。作为对政府的限制,他们授予一些权利和这些权[...]
美国人早已习惯了这种舆论的对立,他们对任何一件事情都要听一听各种不同的观点,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不至于轻易就被人耍了。即使所有的人都相信克林顿的禁枪是完全善意的,他们仍然不会同意放弃该项自由。因为,迄今为止,美国人还是有这样的基本共识:作为个人,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是否拥有武器,但是对于整体人民,拥有武器拥有武装是一个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
哪怕是非常有限的对人民权利的限制,哪怕是一丁点儿的人民自由的失去,美国人都有权问这样的问题:政府此举是真的善意为人民着想,还是控制政府的人制造借口,阴谋逐步剥夺人民的自由呢?当然,眼下持两种意见的人都有,谁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说服对方。而且,任何一个问题的出现,都不是单纯和简单的
”安全还是自由,美国每天都在面对新的选择。
弗逊却认为,基于美国的民主建国思想,总统府应该和百姓住家一样,只不过是一幢盖在马路边的简朴住宅。他的方案成了两百多年来美国民主理想的象征。记得我们的一位朋友来访美国,参观首都之后非常惊讶地对我们说了几次,真没有想到白宫看上去是那么不起眼。许多人从照片上认美国,都是无形中就把国会大厦当做了心目中的著名白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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