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尽量减少直接竞争的做法,贯穿于日本人的全部生活。美国人的最高指示是在同辈竞争中取得优异成绩,而以“恩”为基础的伦理则极少容许竞争的余地。他们的等级制体系有烦琐规定,把直接竞争控制在最低程度。家族制度也限制了竞争,因为从制度上说,父亲与儿子不像美国那样有竞争关系,他们可能互相排斥,但不是竞争。
几位日本实验者对竞争状态下成绩不佳的原因作了正确的分析。他们说,如果一个项目采用竞争的方法,被测试者的思想就会集中于担心失败,因而工作受到损失。他们对竞争对手异常敏感,仿佛是对自己的一种侵犯,因而注意力转到与侵犯者的关系上,而不是专心从事工作。
这种敏感性在与人竞争而失败时尤为显著。比如,就业时别人被录用了,或者本人在竞争考试中落选了。失败者就会因失败而“蒙羞”。这种羞耻感有时会成为发奋的强烈动力,但更多的则变成危险的沮丧
在日本,作为一个专业工作者,对其专业上“名分的义理”要求十分严格,但却不一定靠美国人所理解的高度专业水平来保持。教师说:“教师名分的义理,不允许我说不知道。”意思是,即使他不知道青蛙的属类,也必须装作知道。即使只靠在学校学了不多几年的基础教英语,也不能容忍别人来订正他的错误。“教师名分的义理”所特指的正是这种自我防御。实业家也是这样。“实业家名分的义理”决定他不能向任何人透露他的资产已经枯竭,或者他为公司制订的计划已经失败。外交家在“义理”上也不能承认自己外交方针的失败。有关“义理”的上述含义都是把一个人和他的工作高度地等同起来,对某人的行为或能力的任何批评,就自然地变成对他本人的批评。
比如,有许多校长会因学校遭火灾而引咎自尽。他们对火灾毫无责任,只因火灾使挂在学校中的天皇御像受惊。也有些教师为抢救天皇御像,冲入火中而被烧死。他们的死,证明他们对“名分的义理”的高度重视和对天皇的“忠”。
对名分的义理”,除了“守本分”之外,还要履行其他多种义务。告贷者借款时也许要把“对名分的义理”抵押给债主。直至二三十年前,借款者一般都要向债主表示:“如果还不了债,我愿在大庭广众面前受人耻笑。”实际上,即使还不起债,他也不会真的公开受辱。因为日本没有当众揭丑这种惩罚。但是,当新年来到,债务必须偿还之时,无力还债的人会用自杀来“洗刷污名”。至今,除夕之夜仍有一些以自杀挽回名誉之事
对名分的义理”,还要求其生活与身份相适应。缺少这种“义理”,就丧失了自尊。德川时代的《取缔奢侈令》对各类人的衣着、财产、用品几乎都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身份而生活就意味着接受这种规定并视之为自尊的组成部分。对这种按世袭阶级地位作出规定的法律,美国人将大吃一惊。在美国,自尊是与提高自己的地位联系在一起的。一成不变的取缔奢侈令是否定我们这个社会的基础的。德川时代规定,某一等级的农民可以给他的孩子买某种布娃娃,而另一等级的农民则只能买其他种类的布娃娃
不过,任何文化中“对名分的义理”以及随之而产生的敌意和伺机报复,绝不是亚洲大陆道德的特点。它不是所谓东方气质。中国人没有这种特点,暹罗人、印度人也没有。中国人把听到侮辱和诽谤就神经过敏看做是“小人”,也就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人的特征。不像日本把对名誉的敏感看作高尚理想的一部分。
美国人在金钱交易中,对不能偿付者的惩罚就是宣布他失败破产,这是十分严峻的惩罚。日本人则把不能报答“义理”的人视为破产,而生活中的每一接触都涉及某种“义理”。这就意味着,美国人毫不介意、根本想不到会涉及义务的那些细小言行,日本人都要一一慎重对待;这意味终年在复杂环境中谨小慎微,唯恐有失。
现在“报答义理”,已经不是对自己合法主君的忠诚,而是对各类人履行各种义务。今日涉及“义理”的语言充满了嫌恶之情,常常强调是舆论压力迫使人们违背心意而不得不履行。
这当然是一种幻想。日本封建时代的历史表明,有许多武士的忠诚被敌方大名所收买。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下章所述,如果主君对家臣有所侮辱,家臣当然可以照例弃职而去,甚至与敌人勾结。日本人对颂扬复仇和颂扬捐躯尽忠,同样津津乐道。两者都是“义理”。尽忠是对主君的“义理”,对侮辱进行复仇则是对自身名分的“义理”。在日本,这是一块盾牌的两面。
“儿子成人后侍奉自己亲生母亲是出于爱母之情,这不是‘义理’。”凡是发自内心的行动都不能说是“义理”。对姻亲的义务则不能含糊,不论多大代价,必须履行,以免遭受世人谴责,说“此人不懂‘义理’”,这种谴责是令人可怕的。
有一本日语辞典的释义(按我的翻译)是:“正道;人应遵循之道;为免遭世人非议做不愿意做的事。”这当然无法使西方人得其要领,但“不愿意”一语却指明:“义理”与“义务”显然有别。“义务”,不论其对个人要求如何艰巨,至少总是指对其骨肉近亲,或者对代表其祖国、其生活方式及其爱国精神的最高统治者所应尽的一系列责任。这种牢固的联系是与生俱来的,因而理应履行。尽管“义务”中的某些特定行为也会使人“不愿意”,但“义务”的定义中绝不会有“不愿意”做的意思。对“义理”的报答则充满内心的不快。在“义理”的领域中,负恩者的难处是无以复加的。
但是,日本不是西方国家,它没有采用西方各国那种最后的力量:革命。它也没有用消极破坏等办法来对抗占领军。他们使用自己所固有的力量,即能够在战斗力未被完全摧毁以前,就要求自己把无条件投降这一巨大代价作为“忠”。在他们看来,这种巨大的代价仍然是有价值的,他们获得了最珍视的东西,他们有权力说:这是天皇的命令,即使是投降的命令。也就是说,即使投降,最高的法律仍然是“忠”。
我们的军队在机场着陆后,受到了礼貌的欢迎。外国记者中有一个人这样写道,早晨着陆时还手指不离手枪,中午时就把枪收了起来,傍晚便悠闲地上街采购日用品了。日本人现在是用遵守和平的办法使“陛下安心”了。而在一个星期前,他们还发誓要奋身用竹枪击退夷狄来使“陛下安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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