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罗马的当权者未必是犹太人反抗的主要原因。犹太人作为一贯处于弱势的民族要从被害意识中获得解放,走向自由,并不容易。因为这些人满脑子都是受害者的意识,面对强者时经常反应过度,所以,在其他行省无足轻重的小事,到犹太人身上就会变成大问题。
耶稣基督的案子,也是由耶路撒冷的祭司们组成的法院判决之后,经过当时的犹太总督本丢·彼拉多同意后执行死刑的。然而,当时本丢·彼拉多屈从于祭司们的压力,以洗手的象征性动作表明,这是你们(犹太方面)决定的事情,不是我们(罗马方面)决定的事情,从而导致了耶稣被判处死刑。依照犹太教的律法,随意口称神之名的人都会被处死,然而在多神教的罗马这只是小事一桩。如果当初本丢·彼拉多坚持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代表的罗马法律行事,那么把耶稣钉死在十字架上的事情也许就不会发生。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罪名,并且虽有隐患却没有造成真正的危机,依照罗马法律规定最多也只是被判处流放。
相比较而言,犹太教徒没有罗马公民权,因此他们犯罪时一般用犹太法律作为裁决基础。“摩西十诫”的后半部分就规定禁止杀人、奸淫、窃盗、做伪证、侵犯民宅。当然,这也是罗马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交由犹太教处置也是合理的。只是判处死刑时必须经过作为“皇帝代理”的犹太“长官”同意,否则没有效力。
太人并非完全一致,他们分为两种类型:居住在没有岩石的海港城市、思想较为开明的犹太人,以及以农民或耶路撒冷下层人为核心的激进派犹太人。第一种类型欢迎罗马的直接统治带来的稳定秩序,因为他们大多从事工业、金融业与商业,能够理解罗马人为什么要进行调查和征收行省税。
罗马人与犹太人之间的摩擦因为观念迥异也时有发生。罗马人为了准确把握实际情况,在这个地区归入行省后立即进行了人口与资产调查。犹太人从来没有这种习惯,他们认为罗马人这样做是要把他们变成奴隶。在他们看来,行省税交给身边的国王就可以了,要上交给远在罗马的皇帝实在难以接受。犹太人无法理解花钱保护自己和其他民族安全有什么用。耶稣基督曾说:“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从他的回答引申出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我们犹太人必须向罗马人纳税?”言外之意,我们除了捐钱给犹太教的神殿之外,为何还要交钱给罗马人?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没有几个犹太人明白宗教无法取代安全防卫。
公元6年,耶路撒冷和犹太中部地区在经过多次波折之后,都变成了罗马帝国的行省,然而,它们只能归为B级行省。因为,到这里任职的长官都出身于罗马的第二等级——骑士阶级,其直属上司是负责治理叙利亚行省的总督,而不是皇帝,相当于把耶路撒冷划归叙利亚行省之下。
对于这些犹太人的要求,奥古斯都严词拒绝了。尊重希律王的遗言是奥古斯都拒绝的重要理由,是奥古斯都身为希律王指名的遗嘱执行人的义务。不用说,奥古斯都真正的用意是不承认神权统治。希律王时代,犹太人的税赋非常之高。奥古斯都拒绝废除王权,但希望用减轻税负来回答这些犹太人。
留在国内的同胞不满意代表们带回来的这个答复,暴动再度爆发。无奈之下,奥古斯都只好放弃没有能力平息暴乱的年轻国王亚基老。住在耶路撒冷的犹太人用两年不到的时间废除了王权,实现了他们的愿望。可是,奥古斯都根本不打算让犹太教的祭司管理国家。几经考虑,针对希律王留给亚基老的以耶路撒冷为中心的犹太中部地区,罗马政府决定将其纳入直接管辖范围,由耶路[...]
希律王在安东尼战败之后立刻改变效忠的对象,转而投向更名为奥古斯都的屋大维。对于迅速来访的希律王,奥古斯都承认他的犹太王位,也把他当作罗马帝国的盟友。小国当权者的忠诚度因情况而变化,这种自保策略,希律王做到了极致。
太王国被希律王一分为三,分别传给他的三个儿子:希律·腓力分得犹太王国的北部,希律·安提帕分得犹太王国的南部,希律·亚基老则分得以首都耶路撒冷为中心的中间部分。前两个儿子的统治权得以顺利继承,然而亚基老继承的耶路撒冷出了问题。
30年光阴在这种情况下转瞬即逝。罗马人在这个时期内没有同犹太人发生任何直接关系,便成功地把这个特殊的民族纳入帝国体制之下。然而,公元4年,希律王离世,异变突生。
尤里乌斯·恺撒采取了两种做法,每一种做法都听取了犹太人的请求。第一种,在亚历山大大帝征服犹太人后的300多年里,希腊人在东方世界中成了统治阶层,而犹太人一直处于劣势地位,恺撒赋予犹太人与希腊人在经济上一样的权利。第二种,可谓是给予犹太人“不用履行公务”的特别优待,恺撒允许犹太人不担任包括军务在内的所有罗马帝国公职。恺撒驾崩时,除了罗马人,由于失去了第一个认同他们的统治者与保护者,犹太人的眼泪与悲伤远远多于其他任何民族。然而,请求恺撒认可自己特殊性的同时,犹太人也错过了融入罗马社会的大好时机。时隔不久,陆续有高卢人、西班牙人出任罗马帝国元老院元老职务以及行省总督,而希腊人、埃及人出任罗马帝国元老[...]
犹太人游离于体系之外,选择成为罗马世界中的异乡人。这不是罗马人逼迫所致,而是犹太人出于自愿决定的。亚历山大大帝在东地中海世界推行希腊化,所以同作为统治者的希腊人相比,犹太人一直是二等公民。罗马人继承希腊人的统治之后,犹太人的社会地位也没有变化。作为一等公民,不仅要保护自己,同时也有义务保护别人。如果不接受这个义务,那么即使优秀如犹太人,也只能心甘情愿地做二等公民。
当然,例外总会存在,这个例外大多是住在城市的犹太人,其中又以知识分子居多。然而,就连今天的以色列人也依然认为他们是叛徒。
“法律”对于犹太人而言正如“摩西十诫”,是神明赐予人类并要求人类遵守的东西。实际上,很可能是摩西把这些条款在隐蔽处偷偷刻在石片上,当他向众人展示时,如果不说这是神谕必须遵守的话,人们都不相信,也无法接受。可是,既然说了是神明的旨意,那么人就不得随意更改,必须严格遵守。
相反,在罗马人看来,“法律”是人类自己的思考,在元老院和公民大会上由罗马公民决定是否立法,然后使之成为律法。因此,不符合现状,无法更好地为当下服务的条款肯定要修正过来。
当然,罗马也有类似“摩西十诫”的法律,不过这并非出自神明的旨意,而是由人自己制定出来的。这就是公元前449年公布的《十二铜表法》,与名称一样,《十二铜表法》包含[...]
一旦对犹太人心生厌恶,犹太人的所有行为都会变成厌恶的对象。就像塔西佗所说,犹太人的割礼是为了区别于别的民族,一神教是从对其他众神的轻蔑中产生的信仰,拒绝服兵役和担任公职表现出缺乏对帝国的爱国心,积极增加人口是为了超越其他民族,他们拒绝崇拜仿照人类模样雕刻的神像只代表对人类的蔑视,没有舞蹈也不伴随有体育竞技的犹太教祭祀活动死气沉沉,足以让人们对人生感到绝望,禁止与信仰其他宗教的人通婚也逐渐被认为是犹太民族封闭性的一种体现。
为征服者的罗马人一直努力同化被征服者,并试图将他们吸纳为罗马帝国这个共同体的一员。希腊人、西班牙人、高卢人和北非人都赞成并且加入了罗马的这条“同化败者”的路线,相反,只有犹太人以一神教为由加以抗拒,并且,他们不仅抗拒被同化,还固执地坚持建立神权政治,对于不接受他们要求的罗马不断进行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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