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后帝国”时代
(476年— )
《罗马法典》
可是,《罗马法典》本身并未用于查士丁尼统治的东方,它是用拉丁语写就的。因为法律为罗马人所写,自然使用他们的语言拉丁语。参加编纂的4位法律专家是希腊人,他们的专业既是法律,拉丁语水平也应该很高超。然而,在称为拜占庭帝国已更加合适的东罗马帝国,普及的却是希腊语。由于语言障碍,《罗马法典》在查士丁尼企图诉诸的对象那里却行不通。
第一,编纂法典的目的是汇集基督教化国家所需的法律,结果却是基督教化以前时代制定的罗马法居多。这个事实表明,社会由人集合而成,只要重视充分发挥社会的功能,罗马人制定的许多法律不论何时何地都是有效的,这与社会成员信仰什么宗教无关。我进而认为,只有这点可以成为“法的精神”。如果所想不谬,我们可以说,法律是罗马人创造的。
以主耶稣基九*九*藏*书*网督的名义,我恺撒·弗拉维·查士丁尼·奥古斯都皇帝,愿对希望学习法律的年轻后世有所作为,决心着手编纂法典的伟大事业。仅诉诸战争不足以拓广皇帝的权力,和平时期的善政不可或缺。罗马皇帝不仅是战时的胜者,还应该是平时的统治者,而没有法律实现不了正确良好的统治。
《罗马法典》的正式名称是“Corpus Iuris Civilis”,很容易被认为是民法(Iuris Civilis)的总汇。但是,这部法典却是一部包罗了从刑法到所有法律的法律大全。关于编纂这部法典的意图,查士丁尼在亲自撰写的序言中这样写道:
《罗马法典》用拉丁语写就,纵令经过了漫长的中世纪,其威力仍在西方得到重新认识。贯穿整个中世纪,拉丁语一直是欧洲的通用语,而九九藏书且欧洲国家都是基督教国家。因为这一点,时至今日,欧洲人仍在赞颂查士丁尼,赞颂他复活了古代罗马法。2000年后的今天,各国大学都有研究罗马法的学科,这显示了《罗马法典》对人类起的作用远远超过只是历史陈迹的圣索菲亚大教堂。
除了这个不幸之外,还有时代剧变的不幸。在《罗马法典》完成后不满百年的公元7世纪,阿拉伯人打败了波斯人,将大半个拜占庭帝国伊斯兰化。对基督教国家行之有效的罗马法,对伊斯兰教各国是否仍然有效,这个问题只能留给伊斯兰专家了。
查士丁尼就这样宣布了汇集至此罗马人制定的法律的决定。从论述公法与民法意义的法律概论到实际审判的案例,他汇集了数量庞大的罗马法律。有趣的是,其中基督教化之前的罗马法律占据了大半。根据罗马法专家的说法,公元6世纪编纂的这部《罗马法典》的内容多为公元2世纪制定的法律。如果是这样,400年前,也就是昔日五贤帝时代,罗马帝国处于鼎盛时期,这些法律就是此时制定的。
后世近代国家制定法律时,受到了查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法的影响。罗马人已经有过后来近代国家制定的若干法律也未可知,只是未被《查士丁尼法典》收录而已。所谓历史记录,往往有很多经过了记录者的过滤。罗马人制定的法律也不例外。
还有收集基督教化以前罗马帝国法律的集子。这部集子是公元2世纪中叶哈德良皇帝让人编纂的,网罗了从共和时代到元首制时代的法律。
无论如何,单凭编纂《罗马法典》这一条,查士丁尼就有足够的资格被授予“大帝”的尊称。没有迹象表明他修习过学问,很难想象他有什么教养,只能说是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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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历史上屡屡出现的奇迹之一例。《罗马法典》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实际编纂者是4位当时大名鼎鼎的法学家,但仅仅4人在6年的短时间里便完成了编纂工作,想必有助手协助。如果一一搜罗400年来散失的法条,在如此之短的时间里大概不能完成这项工作,恐怕以前就有了汇总的法律集,编纂工作则以这些集子为中心展开。
如果是这样,按理就会有一些罗马法由于未被收入《罗马法典》而灭失,这里面说不定有除国教以外,承认个人信教自由的法律。至少这个假设是成立的。
首先,有一部名为《狄奥多西法典》的法律集,是公元5世纪前半叶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让人编纂的。这部集子汇集了君士坦丁大帝之后,亦即基督教化之后罗马帝国的法律。
查士丁尼的功绩之二是编纂《罗马法典》。即使不是基督教徒,对他www.99lib.net的编纂者身份恐怕也不会有异议。我认为,这项伟大事业是他留名后世的最大原因,他只有强烈意识到自己的罗马皇帝身份才能成就这项事业。耐人寻味的是,就在编纂对基督教帝国所需且有效的《罗马法典》的同时,查士丁尼下令废除了雅典的柏拉图学园。也许他认为,信奉基督教的国家需要法律,而不需要哲学。
第二,查士丁尼的《罗马法典》,就像在他自己写序言中表明的那样,是在至此存在的众多罗马法中选出的仅为统治基督教国家东罗马帝国所需法律编纂而成。这就是说,不适合基督教国家的罗马法已被排除在这部《罗马法典》之外了。
《罗马法典》的编纂仅靠4位法学家在短短6年时间里得以完成,大约是已有这两部相当完备的法律集的缘故吧。查士丁尼的《罗马法典》对法律专家自然有其作用,但像我这样与法律无关的人也不由得生出某种感慨。